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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32章 亲戚只是关系近,不代表能力强。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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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实话,如果第一时间来找自己接手处理这个案子,金胜有好几种方法应对。

最差的结果....都要比这份一审判决书上的刑期,要好的多。

眼下的情况,就好似‘病人’已经动过一次‘失败’的手术,又因为并发症住进了IcU内。

哪怕再找最有名的权威专家来治疗,难度系数.....也已经飙升到了‘4颗星’往上。

有种路被堵死,无从下手的感觉。

看到金胜揉着‘太阳穴’,眉头皱着,一副疲惫的样子。

柳慧敏立即走了过来,一边伸出手帮着揉,一边轻声道:“老公,要不晚上早点休息吧!”

“等养足了精神,明天起来再研究。”

“这样也能事半功倍啊!”

金胜反手一捞,将人给抱到了自己腿上。

“好,听你的.....”

“那接下来咱们一起放松一下,在这里做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游戏吧!”

话一说完,金胜就把头低下,寻找阿贝贝去了。

.........

3月26号,星期三

在生物钟的影响下,金胜8点半准时醒了过来。

有些‘酸麻’的右手臂弯上,柳慧敏睡的正香。

纯素颜的脸上,皮肤那叫一个水润粉透。

努力就有收获嘛!

金胜慢慢把手给抽了出来,顺势还把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给拿了过来。

屏幕上,显示着十几条绿泡泡提醒。

点进去一看.....大部分都是一些群消息。

张琴在5分钟前发了张行程表过来。

提醒金胜,下午有个当事人约好了,要过来见面聊案子的后续。

林夏的微信聊天界面上,20多分钟前也发了一条。

“相关材料已转给交警支队跟进处理........”

这是针对昨天傍晚,那个开着跑车,故意‘变道、别车’的大兄弟。

效率还挺快的!

通讯录‘新的朋友’一栏上,有个好友申请。

头像是一个‘穿西装、戴着眼镜’的真人,还蛮有型的。

留言:金律师你好,我是曹朗。

对于来给自己送钱的人,当然是要通过啦!

9点20分。

解决完个人问题后,金胜继续坐到了书房内。

昨晚上只是过了一遍卷宗,很多细节上面还需要再三‘研究’一下。

现在最重要的是.....得想办法找到‘破局点’,让中级法院能接受‘上诉’请求,给出一个重新开庭审理的机会。

金胜这会儿在最后面,翻找到了‘董进’的辩护意见书。

上面几乎没有任何关于‘罪名’构成的辩护要点,一切都朝着‘求饶’两个字在走。

什么......

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达到了350万元,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‘数额特别巨大’范畴。

但结合本案的欺诈程度、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来看,被告人的主观恶性,明显小于完全无中生有虚构项目,将全部资金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诈骗案件。

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作出区分。

被告人到案后,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。

对自己隐瞒部分事实、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,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,依法构成坦白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

被告人及其家属,始终有积极筹款退赔的意愿,目前已在尽力处置健身房股权、变卖其它资产,争取最大限度挽回出借人的经济损失,降低本案的实际危害后果。

恳请法庭在量刑时,予以酌情考量。

最后还加了认罪认罚、初犯、偶犯........

金胜看完之后,心里只得出了一个结论....‘一塌糊涂、不知所谓’。

说实话,一般普通人要是出了什么事,下意识就会在脑海里想.....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中,有没有谁能帮上忙。

律师、医生、老师、公职人员.....是最容易被别人突然找上门的职业。

别人怎么想、怎么做,金胜不知道,也管不着。

但在自己眼里......确实推不掉的,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上一手。

可要是超出了自身能力,那得跟人家说清楚。

否则很容易吃力不讨好,乃至反目成仇。

暗暗在心里‘吐槽’了两句,金胜打开笔记本电脑,开始弄起了上诉状。

上诉事实与理由:

一: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,未准确区分民事借贷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。

原审判决中,直接将本案定性为刑事诈骗,完全忽略了本案基础事实的核心属性。

案涉健身房,是上诉人实际参与经营的真实实体。

收购其他股东股权、后续开设分店,并非不能达成的,完全虚构的事由。

上诉人仅在借款时隐瞒了自身债务危急、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部分辅助事实,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欺诈,并非刑法意义上,整体虚构借款基础事实的诈骗行为。

原审判决中,未查明受害人在出借350万元决定时的完整决策过程,便直接推定受害人是因上诉人的不实陈述才出借资金。

更是完全排除了出借人本身,是出于赚取‘高额利息’目的,以及对上诉人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过后,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客观背景。

该事实认定,缺乏了完整证据链支撑,无法排除合理怀疑。

二,原审判决据以认定‘非法占有目的’的依据严重不足,适用法律明显错误。

原审判决中,仅以【资金未按约定用于收购股权,而是用于偿还旧债与个人挥霍、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、逾期后失联躲避催讨】这几个孤立行为。

便直接推定上诉人,自始具有非法占有350万元的主观目的,完全不符合‘借贷型诈骗案件’的司法认定规则。

1,借款发生时,上诉人仍持有健身房50%的合法经营股权。

该项目当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,具备持续经营收入来源,并非在完全无任何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资金。

2,案涉资金用于偿还旧债,本质上是为了盘活经营资金链,并没有将全部资金用于赌博、吸d等违法高风险活动,不能直接等同于‘非法占有’。

3,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,是因为该车辆实际上,乃是由其母亲全额出资,且实际价值只有50万左右。

无证据证明,该行为直接导致出借人债权完全丧失可执行性,不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全部资产,逃避债务的诈骗行为。

4,借款到期后不接电话、躲避催讨,是因上诉人陷入到了债务的‘心理焦虑’中,并未完全失联。

更不具有从借款之初,就计划彻底隐匿,逃避全部债务的思想。

该行为,可以看做是债务逾期后的不当处置,不能反向推定借款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。

(家里刮台风,停电了!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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