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31章 天生的劳碌命啊!(2/2)
直到案发前一天晚上,李松突然发消息过来,询问蒋初瑶能不能出来‘看金鱼’,需要多少钱?
面对主动送上门的鱼,哪有放过的道理。
于是乎,几人一合计,就干脆定了下来。
第二天晚上10点07分,一行人根据李松发来的定位,来到了案发地点。
蒋初瑶先上楼,等10分钟后,其余几人再上楼。
如果李松识相点,老老实实拿钱出来,那一切都好说,可要是他敢扎刺,反抗,韩立就会把‘水果刀’拿出来进行威胁。
而事情发展的结果.....毫无疑问成了第二种。
这也是当李松报警,蜀黍经过调查后,给几人定的罪名.....‘抢劫’。
相应的证据,除了口供之外,还有酒店监控录像,微信聊天记录,以及那把‘水果刀’。
金胜接着看向了赵毅写的法律意见书。
一,本案核心罪名的法律定性分析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63条规定,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、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,压制被害人反抗后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主体:四人均已年满14周岁,达到抢劫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,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应当对自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
主观:事前通谋,明确具有以威胁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直接故意,不存在过失或无犯罪意图的情形。
客观:共同前往酒店,由韩立当场持水果刀对受害人实施胁迫,完全符合‘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压制反抗、当场劫取财物’的抢劫罪核心行为特征。
证据链完整闭环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
二,本案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规则。
韩立:最初提出并直接实施持刀威胁的核心行为,是导致抢劫罪既遂的关键行为人,属于主犯。
厉飞雨、蒋初瑶、石瑶:事前参与共谋、事中配合完成整个作案流程,依法可被认定为从犯,适用《刑法》第27条‘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’的规定。
三,本案核心量刑情节与辩护空间。
1、未成年人法定从宽情节:四人均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2、无犯罪前科:四人均系在校学生,此前无任何行政、刑事处罚记录,属于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远低于同类成年暴力犯罪,符合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导向。
3、受害人过错情节:本案的直接诱因是受害人李松,主动向未成年女性发出涉性邀约,自身存在明显过错,可据此请求法院酌情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4、退赔谅解情节:若厉飞雨家属能够联合其余三名被告人家属,共同向受害人李松全额退赔劫取的财物,争取受害人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,可进一步大幅降低最终宣告刑。
5、情节轻微的辩护空间:本案作案地点在酒店房间内,未造成受害人人身重伤、死亡的严重后果,劫取财物数额相对不高。
结合四人未成年人身份,可尝试向检察机关提出‘情节轻微、无继续羁押必要’的辩护意见,争取取保候审,后续在审判阶段争取适用缓刑......
(以上为初级版本,具体是否适用,还需要在会见当事人之后做出相应调整。)
“呵呵....”
金胜笑着摇了摇头。
赵毅竟然还小小的取了个巧,最后特意来了这么一句。
不过嘛.....他在专业火候,或者可以说,找案件关键点上,还有所欠缺啊!
在自己看来,这个案子完全能从‘抢劫’给打成‘敲诈勒索’,再以该罪名3000块入罪的硬性规定,剔除掉刑事责任。
最多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果再加上主动退还赃款、如实陈述违法行为,未成年人.....
案子完美搞定。
看样子,自己又得好好当上一回带教老师了,天生的劳碌命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