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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68章 混乱的版权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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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各布笑了笑:“林,你不要着急,我现在说的都是好消息。”

“不要说废话,赶紧说说结果。”

“如你所愿,”雅各布耸耸肩道,“经过将近3年的谈判,我们与凯文·麦克罗里的遗产管理方达成协议,全面收购其持有的《007》系列版权,包括《霹雳弹》故事、幽灵党犯罪组织及恩斯特?斯塔夫罗?布洛菲尔德等核心元素。”

没错,这次的重要会议,就是涉及前世米高梅最重要的一个电影版权:007!

这一世,NTL全资收购米高梅后,林枫就让雅各布等人启动《007》版权的收购计划,是全面收购计划。

这个《007》版权的所有权情况异常复杂,这在好莱坞就是一个典型的版权分割的案例,甚至没有之一。

如果从源头说起,这个所有版权的根源来自原着作者伊恩·弗莱明。

是他创作了詹姆斯·邦德系列小说,而他本人持有最初的全部着作权。

在上世纪60年代,制片人阿尔伯特·R·布罗oli和哈里·萨尔茨曼联手成立了Eon公司,从伊恩·弗莱明手中获得了电影改编权,而作者伊恩·弗莱明保留了书籍和出版权。

之后,在阿尔伯特·R·布罗oli的建议下,作者伊恩·弗莱明以自己的妻子名字和邦德的中间名的变体,成立了Danjaq公司,持有007电影系列的版权和商标权。

Danjaq公司又成为了Eon公司的母公司,而阿尔伯特·R·布罗oli也成为了Danjaq的股东和控制人之一。

至此,布罗oli家族通过Danjaq公司,牢牢控制着007电影的创作核心,如剧本、选角、制片等。

Danjaq/Eon公司需要合作伙伴来资助和发行电影。

于是,他们与当时联艺电影公司达成了长期协议,联艺为电影提供资金,并获得了绝大部分电影的永久发行权。

之后,联艺并入米高梅,这意味着米高梅控制着这些电影的拷贝、电视播放、家庭录像带/DVD发行等渠道。

米高梅与Danjaq/Eon在007系列上,是长期的“发行-制作”伙伴关系。

这还没完,中间又出现了插曲,也是整个版权最复杂、最具争议的部分。

在作者伊恩·弗莱明创作小说《霹雳弹》初期,他曾与朋友凯文·麦克罗里和编剧杰克·维明汉合作,这导致了对该故事所有权的法律纠纷。

1963年,法庭裁决结果:伊恩·弗莱明拥有《霹雳弹》小说的全部版权,但凯文·麦克罗里拥有该故事的“电影剧本版权”。

也就是说,任何基于《霹雳弹》故事的电影,都必须获得凯文·麦克罗里的授权。

一部作品中的角色可以独立于作品而单独获得版权保护,这在林枫这样的中国人看来,是不可想象的。

根据我国《着作权法》的规定,法律保护“表达”本身而不保护表达背后的“思想”,因此,我国法律界通常认为,电影设定的角色属于创意的范畴,算不上是完整的表达,不可能独立于电影这种“表达”方式而获得法律保护。

但是没办法,这就是欧美版权法的奇葩操作。

好在,米高梅还算强大时,做了一件人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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