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9章 合同(2/2)
4.3允许检查:甲方有权每周对该房屋进行一次检查,但须遵守以下全部限制:
(1)甲方须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;
(2)检查时不得触碰乙方私人物品,不得拍照;
(3)如乙方届时不便,有权无条件拒绝检查;
(4)甲方不得使用备用钥匙自行进入。
4.4禁止转租: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、分租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转租行为均视为违约。
第五条甲方义务与权利放弃
5.1费用承担:甲方承担该房屋产生的全部费用,包括物业费、水费、电费、燃气费、维修费。
5.2维修义务:乙方报修后,甲方须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。逾期未完成的,乙方有权自行联系维修,费用由甲方承担,且乙方有权从下月租金中抵扣。
5.3进入限制:除4.3条约定外,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进入该房屋。
5.4追责限制:甲方放弃因乙方一般过失索赔的权利。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时方可追责,且单次赔偿上限为50美元。
第六条违约责任
6.1甲方违约: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,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10,000美元,且本协议继续有效。
6.2乙方违约:若乙方违反第四条,甲方须给予30天宽限期。宽限期后仍未改正的,甲方唯一救济为书面警告,无权终止本协议或要求乙方搬离。
6.3律师费: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,败诉方须承担胜诉方全部律师费及诉讼费。
第七条通知与送达
7.1乙方联系地址: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北州街300号滨海城公寓5608号
7.2甲方联系地址: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南贝尔大道10448号
7.3地址变更:任一方联系方式变更,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。
第八条其他
8.1完整协议:本协议构成双方完整约定,取代一切先前口头或书面约定。
8.2可分性:如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,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。
8.3有利解释:任何对本协议的争议应作有利于乙方的解释。
甲方(签字):菲尼克斯·米
乙方(签字):米粒
签署日期:1964年12月25日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