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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8章 天的拖延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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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尊敬的仲裁庭,各位同行,我非常理解申请人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迫切心情。但是,我们必须正视一个最基本、也最核心的问题——本案的管辖权基础和争议焦点,目前存在着根本性的、严重的分歧和不确定性。”

他推了推眼镜,拿起一份文件:“申请人指控我方的核心证据——那份担保函系伪造。对此,我们表示震惊,并完全不能认同。担保函的真实性与合法性,是本案的基石。在基石本身存在如此重大争议的情况下,贸然推进任何实质性审理程序,都是对仲裁资源的浪费,也是对各方当事人极大的不负责。”

“因此,”罗伯特·李的语气变得斩钉截铁,

“我方正式请求仲裁庭,在就担保函真伪这一先决性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认定之前,暂停所有其他程序,包括证据交换、证人询问,以及确定实体问题审理时间表。

我方需要合理的时间,来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所谓‘鉴定意见’,并准备我方的反驳证据和专家意见。这涉及到复杂的文书鉴定、中国法律下的公章管理流程、甚至可能的历史背景调查,绝非短期内可以完成。”

他顿了顿,又补充了更“有力”的一击:

“此外,尊敬的仲裁庭,考虑到本案涉及中国地方政府,争议金额巨大,社会影响广泛,任何程序上的瑕疵或仓促,都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议和不可预测的后果。

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、严谨和最终裁决的权威性,我方认为,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来厘清这一基础性问题,不仅是必要的,而且是必须的。”

一番话,冠冕堂皇,滴水不漏。将“伪造争议”拔高到“先决性问题”和“程序公正”的高度,要求“暂停”所有实质进展,理由充分得让人难以辩驳。

而所谓的“合理时间”和“充分时间”,在国际仲裁的语境下,往往意味着以“月”甚至“年”为单位的拖延。

徐振宇律师当即提出反对,指出担保函伪造证据确凿,不应成为拖延整个仲裁程序的借口,仲裁庭完全可以在审理实体问题的同时,并行处理这一争议。但罗伯特·李及其团队坚持己见,双方在会议桌上展开了激烈的法律辩论。

最终,仲裁庭(由三名分别来自不同法域的资深仲裁员组成)经过合议,做出了一个折中但明显对PRIF有利的决定:

同意就担保函真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初步争议点进行审查,并要求双方在60天内,就此问题提交完整的书面陈述和证据。

在此期间,其他程序性步骤(如确定实体审理时间表)暂缓。

仲裁庭将在收到双方材料后,再决定是否就此先决问题先行作出中间裁决,还是将其与实体问题合并审理。

60天!仅仅是处理“先决问题”的书面陈述阶段!这几乎宣告了栾城方面“速战速决”战略的破产。

而60天后,仲裁庭如何决定,仍是未知数。

对方可以利用这段时间,继续在舆论、金融等其他战场施压,也可以继续深挖、甚至制造新的“争议点”来拖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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