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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2章 开庭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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恳请法庭分层依法裁判,以本案立规明界,终结网络野蛮乱象。

陈述完毕。”

短暂休庭之后,所有合议庭的人员再次回到法庭之上。

审判长敲击法槌,全场顿时肃静。

“本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,查明本案全部事实,审查全部证据,听取控辩双方意见,经合议庭评议,现当庭宣判。

本院认为,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权,该权利受法律保护。

但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、没有底线的绝对自由。

网络空间,是公共空间,任何的网络表达,不应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不应该侵害他人名誉权,隐私权、人格尊严。

更不能为一己私利,煽动网络对立,制造网络暴力,扰乱网络公共秩序。

本案所有被告人,在同一网络事件当中,捏造虚假事实,发布煽动性言论,借此博取关注,收割黑色流量,为自家产品引流。

主观恶意明显,传播范围广,对自诉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,社会影响恶劣,均已构成诽谤罪。

本院着重申明,网络绝非法外之地,以造谣诋毁赚取流量利益的行为,应该依法从严规制。

正当批评依法受保护,但造谣牟利,组织网络暴力绝不姑息。

综合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组织地位,策划作用,非法牟利数额,传播后果及悔罪表现,判决如下:

一,全部被告人均以诽谤罪定罪处罚。

宋诅德获利最多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其余转发造势,助长网暴的次要参与者,判处管制,本案从严掌握尺度,不予适用缓刑。

二,依法追缴全体被告人通过造谣诽谤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,上缴国库。

三,所有被告人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,在涉案网络平台连续三十日刊登经本院审核的致歉声明,就散布的全部诽谤言论,向自诉人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不良影响。

逾期不履行,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。

宣判完毕。”

法槌重重落下。

之前还心存侥幸,以为最多不过缴纳罚款的宋诅德,听到实刑处罚,不予适用缓刑的结论后,脸上惨白,腿一软,瘫倒在被告人席位上。

再也没有往日在网络上指点江山的嚣张气焰。

其余被告也接连发出压抑的叹息,一个个面色惶恐,本来以为只是跟风起哄,不会有什么事,没想到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。

沈易看到那些人的反应,曾经看到被网暴,以及自身被网暴所产生的戾气,这一刻全部释放了。

爽!!!

旁听席上,也掀起了巨大波澜。

几个在开庭前还不断在网络上鼓吹“绝对言论自由”,为宋诅德争辩的意见领袖,面色,沉默不语,以后他们的日子不好过了。

而高校的法学学者们,互相探讨,以后再有人跟他们辩什么“言论自由”,可就没话了。

法警有序上前,准备办理后续手续,几名有些接受不了判罚的被告试图申辩,当即被法警依规制止。

审判长环视全场,沉声道:

“本案作为网络舆论治理典型案例,判决全文将对外公示,警示全社会敬畏网络法律红线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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