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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3章 资金解冻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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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第八十三章资金解冻

张建国出手了。

他花了一个晚上研究陆景深冻结萧策账户的操作路径,然后笑了。

老大,他们冻你账户用的理由是涉嫌商业欺诈,走的是财产保全程序。张建国把一份文件推到萧策面前,但这个保全申请有三个硬伤。

萧策看了一眼:

第一,申请主体不对。冻结你账户的申请方是景深实业的一家子公司,但这家子公司跟你没有任何商业往来,它根本不具备申请资格。

第二呢?

第二,保全金额和争议标的严重不匹配。你跟陆景深的商业纠纷涉及金额顶多五十万,但他冻了你三百万。这叫超标的保全,违法的。

周猛在旁边插嘴:还有第三个?

张建国推了推眼镜,语气里带着一丝嘲弄:第三,最致命的——他提交给法院的欺诈证据是伪造的。我对比了原始合同和他提交的版本,有两处关键条款被篡改过。

屋里安静了两秒。

萧策的眼神冷了下来:伪造证据?

对。这不光是民事问题了,涉嫌伪造证据罪,能追刑责。张建国合上文件,我明天就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解冻账户。同时把伪造证据的事一并提交。

第二天,张建国穿着一身笔挺的西装,走进了县法院。

他在律师圈子里有个外号叫张剃刀——不是因为他说话刻薄,而是因为他打官司从来不留余地,一刀下去,骨肉分离。

法庭上,景深实业的代理律师是从省城请来的,西装革履,看起来很有派头。

但开口说了两分钟,张建国就知道——这人是个花架子。

审判长,关于申请方的主体资格问题。张建国站起来,语速不快,但每个字都清清楚楚,景深实业第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、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四条,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与被保全财产存在直接利害关系。请问对方律师,这个直接利害关系在哪里?

对方律师翻了翻手里的材料,清了清嗓子:我方认为,景深实业第三分公司作为景深实业集团的关联企业——

关联企业不等于利害关系人。张建国直接打断,《公司法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对方想用母公司的纠纷让子公司来申请保全,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?

对方律师张了张嘴,没接上话。

张建国没给他喘息的机会。

再说保全金额。争议标的五十万,冻结三百万,超标保全六倍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——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,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。六倍,审判长,六倍。

他从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文件,递给法官。

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。对方提交的合同证据第七页和第十二页存在篡改痕迹。我这里有原始合同的公证件,以及两份合同的笔迹鉴定对比报告。请审判长过目。

法庭里一片寂静。

对方律师的脸色肉眼可见地白了。

他低头翻了翻材料,然后看向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个人——那是景深实业的法务总监。

法务总监面无表情地摇了摇头。

这个摇头的意思很明确:这事儿他也兜不住。

审判长翻看了张建国提交的材料,沉吟了片刻。

本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。

张建国点了点头,收起公文包,转身走出法庭。

走到门口的时候,他回头看了对方律师一眼。

对方正在收拾材料,手有点抖。

三天后,裁定下来了。

解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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