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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0章 公函南下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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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七年,长久以来,它是我国一种非刑事处罚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。这一年八月三日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》。当时主要针对的对象,是那些罪行轻微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,可又不适宜继续留在社会上的人员。目的,就是要把游手好闲、违反法纪、不务正业的闲散劳动力收容起来,通过劳动改造,使其能够自食其力,重新做人,以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推进。

劳教制度最初并没有明确的劳动教养期限,条文只写明,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,可以由民政申请、公安部门,或是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,又或是家属、监护人提出申请,经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,或是受其委托的机关予以批准。

在此之后短短一年左右,全国各地陆续建起上百处劳动教养场所,县里可以办劳教,公社可以办劳教,就连生产大队也设立劳教点,全国被收容的劳教人员很快接近百万人。

一直到一九七九年,被送去劳动教养的人依旧没有明确的期限,有的人在劳教场所,最长一关就是二十余年。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,国务院在原有制度基础之上,针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出补充规定,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,成立由民政、公安、劳动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教养委员会。把劳动教养适用范围划定在大中城市,教养期限定为一至三年,情况特殊还可以再延长一年。

只是落到现实执行当中,重复劳动教养的问题时有发生。

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,国务院又转发公安部拟定的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》。文件第九条写明:“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,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、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,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,也可以收容。”这份文件,也把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,同样划入劳教的收容对象。

从这些条文不难看得出来,劳动教养制度,深深烙上了属于那个时代的印记。

一九八六年,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之后中央又历经多次会议研讨,陆续增补不少相关条款,这里便不再一一细说。随着时代发展,劳动教养制度渐渐引来社会各界不少批评的声音。二〇一三年,这项制度被正式废除。

宪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,或是人民法院裁定,并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《立法法》第八条、第九条同样作出规定,凡是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,只能够通过制定法律来予以确定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的常务委员会,才拥有此项立法权力。

尚未出台正式法律的背景之下,先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推行的强制措施与处罚,是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,至此,已经实施五十余年的劳动教养制度,正式被依法废除。

张志云站在寒风里,心里反复琢磨这些条例。他不是不懂这些条文,只是落到普通人身上,想要讨回一份公道,竟是这般艰难。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着人身自由不可侵犯,可王煜生没有犯下重罪,却被送去劳改;王煜生两情相悦自由相恋,却被安上罪名关进监狱十年了。

他攥紧怀里装着王煜立和张招娣的申诉材料的布包,布包里面两份沉甸甸的委屈,墨迹、泪痕还清晰如新。从北京信访室奋力争辩,拿到第一份公函;再到长沙省公安厅陈情,拿到第二份公函;一路回到麻阳,等来一句年后再处理。

北风卷着尘土吹起他单薄的衣角。张志云抬起头望向灰蒙蒙的天空,心里暗暗打定主意。就算要等到过完年,他也不会放弃。只要还有一丝希望,他就要继续奔走,等到开春,再次来到县公安局,为王煜生翻案,把姐姐张招娣从劳教所接回家。伯母远在上海守护着王煜生那疯了的母亲袁琴,整日浑浑噩噩,痴痴等着他们平安归来。

长路漫漫,一纸公函,是黑暗里微弱的一点光亮。张志云紧了紧身上的旧棉袄,转身朝着回家的方向迈步走去。冬日的夕阳慢慢下沉,把他孤单的影子拉得很长很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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